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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当事人(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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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7     热度:1011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渝府办发〔2019〕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当事人(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信息量化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具体负责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向招标投标信用平台报送信息。

经济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当事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招标投标信用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制定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目录。相关信用信息及目录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内容应包括信息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法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类别、基础数据项、提供单位、共享属性、更新周期、查询(使用)时效等。

第七条  招标投标信用平台的功能包括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归集、量化记分结果发布、信息公开与查询。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为市公共信用平台的子平台,与市公共信用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主要通过招标投标当事人自主填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送、从市公共信用平台抓取3个渠道进行归集。

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信用平台自主填报、核实、完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应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完成信息更新。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产生的信用信息自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招标信用平台,主动在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核实和完善。

第三章  不良行为信息量化管理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制定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以下简称量化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按照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对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

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部门记录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失信行为的文书;

(四)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初始分为0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记1—12分。

同一当事人有多个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分别记分。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管理。

第十二条  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以下程序对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

(一)登记。对归集的不良行为信息按量化记分标准,逐条记分登记并标注记分周期。

(二)核定。对记分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将要素完整、符合规则的信息核定为同意发布。

(三)发布。核定后的记分登记信息和累计记分结果信息通过招标投标信用平台进行发布,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

第四章  红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建立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称红名单),推动守信联合激励。

第十五条  列入红名单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自愿申请列入红名单,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累计量化记分结果为0;

(三)招标投标当事人具有建设工程业绩;

(四)招标投标当事人未被其他领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以下程序认定红名单: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提交自愿申请列入红名单书面申请材料;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并将其与市公共信用平台中各领域认定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和“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红名单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简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办理事项。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供。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可减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允许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担保。

(四)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者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五)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发包中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等优待措施;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鼓励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文件约定等方式实施其他激励。

第十八条  红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统一管理,依法依规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对其他行业领域认定的红名单主体,应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第十九条  列入红名单的当事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自动退出红名单。

(一)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分;

(二)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建立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有下列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或者量化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招标人。

1.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3.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

2.故意销毁、隐匿所代理项目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资料;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投标人。

1.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2.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3.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4.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5.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6.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四)评标专家。

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以下程序认定黑名单:

(一)登记。归集的不良行为信息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的,将当事人登记列入黑名单,标注黑名单有效期。

(二)公示。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和“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并告之当事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列入黑名单。

(三)发布。核定后的黑名单信息通过招标投标信用平台进行发布,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

第二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招标文件约定中限制其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有黑名单成员的联合体投标受同样限制;

(二)列入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实时退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其专家证同时作废,不得再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不得选择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人,及时将其相关信息移交其管理部门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黑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统一管理,依照国家发改委等24部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规定,依法依规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对其他行业领域认定的黑名单主体,应依法依规采取与其失信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黑名单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效期内,相关当事人应参加信用培训、作出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

第六章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建立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推动实施相应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未被列入黑名单,但其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

(二)招标投标当事人退出黑名单后自动转入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12个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当事人加大监管频次,通过开展信用约谈、媒体公告等方式对当事人发出警示。

对信用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未纳入黑名单的,自达到12分之日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招标文件约定中限制其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

(二)对评标专家停止评标1年;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2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四)对招标人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其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关注名单中信用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息产生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

(一)认为信用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其他瑕疵;

(二)认为信用信息与认定文书的内容不一致;

(三)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

招标投标当事人对公示的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司法判决(裁决)不服,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处理)、司法判决(裁决)的,其相应的信用管理事项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量化记分结果应用。异议成立的,不溯及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提出异议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二)属于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招标投标信用平台或者市公共信用平台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自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自主填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信用记分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关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9之附件:1.招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2.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附件9之附件1

招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链接地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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