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法人李某从银行做了一笔近百万信贷,因经营不善导致信贷借款无法偿还,银行通过诉讼将李某和其经营的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限制高消费人群,也就是所谓的“老赖”),通过申请,在李某未完全履行偿还义务的基础上帮其解除了限制,单独解除了作为股东和法人的限高,使其回归自信,积极发展事业,挣钱还债! 通过这种柔性方式解决那些想积极偿还债务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不仅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能一举多得,既能减少法院的执行压力,还能让银行看到希望,更能激发债务人积极挣钱还款的热情。 【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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